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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海南省委、省政府于近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执法机制、消防服务、执法队伍3个方面明确了15项具体改革措施。
在执法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不再单独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将其纳入项目审批集中统一办理。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施告知承诺制,即由过去的“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承诺取证、后检查”。对经营主体申报材料实施容缺办理,对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审批办证。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并提出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守信奖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将消防安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管理,让社会单位更加自觉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在消防服务方面,《实施意见》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提出重点园区实施“一园一策”消防服务措施。明确全面落实“证照分离”,实施预约办理、当场办结、上门服务,实现园区规划建设到哪里,消防部门就服务到哪里。而对于重点行业,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还提出社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通过运用“智慧消防”技术和“互联网 监管”手段,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消防执法队伍岗前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制度。同时提出完善社会消防辅助执法机制、实行消防执法全过程监督、建立消防执法终身负责制、完善行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
《实施意见》从组织领导、法治、督导检查3个方面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各市县将消防执法改革任务落实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事项,纳入年终检查考核和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江 西 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总队结合工作实际,在全省推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项措施:
一、缩小行政许可范围。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方式对此类场所实施事后监管。
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试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推行审慎处罚机制。对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处罚。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其他方式可以确保消防安全的,可以不釆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进一步清理精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交互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全面推行消防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和掌上办理,积极推广容缺后补、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实行“一次不跑”,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只跑一次”。
五、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力量,根据社会单位需要,可以通过互联网、语音、视频、信息等形式,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演练等方面的远程技术咨询和培训指导服务。社会单位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向消防救援机构预约服务、咨询技术问题。
宁 夏 银 川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 第722号),大力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公安厅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宁消〔2021〕117 号)文件要求,现将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各地公安、文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将此类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场所主动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特此公告。
银川市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2日
浙 江 省
非公众聚集场所不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注:文章来源于消防技术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