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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3月1日正式实施,为强制性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此规范有关不一致的,应以此规范为准。且同时废止了许多规范条文,其中就包括和灭火器报废相关的,如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附原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原条文为强条,已废止)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转自网络